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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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 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借款本金17819.92元,并 支付利息702.6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9日,之后利息以 17819.9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 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财产保全费240元, 合计40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5-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