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

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借款本金17819.92元,并

支付利息702.6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9日,之后利息以

17819.9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

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财产保全费240元,

合计40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5-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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