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3720号 原告: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29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方轶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蓉、朱安平,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 原告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裕 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 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2- 本案按原告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益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