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3720号

原告: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29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方轶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蓉、朱安平,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

原告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裕

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

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2-

本案按原告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益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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