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0981.3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