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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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122.6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被告(反诉原告)***800元。与判决第一项被告(反诉原告)***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122.6元相抵,被告(反诉原告)***实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322.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反诉被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反诉被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