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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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卡号为62×××4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4613.0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利息为13457.77元、违约金为16339.83元,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和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前述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额不应超过相应账单期间所欠本金数额的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