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二、变更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欠款9,867,765.02元及利息(以9,867,765.0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变更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274,407.1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 四、驳回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25元,由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442元,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2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790元,由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746.30元,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