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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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易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肯纳特压铸特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易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肯纳特压铸特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409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1864.6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以7134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以110779.48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日起;以10485.08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以139404.79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以83770.8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9819.07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以70833.3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肯纳特压铸特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3.43元,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7173.4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