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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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23民初222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7月16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邵连杰,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 郭闯,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4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10000元。后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电话也打不进去,原告通过他人电话与被告联系,被告以该款已还给他人为由,拒绝履行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是被告前妻邵连连的弟弟,被告和邵连连结婚一个月就经法院调解离婚了。被告借原告10000元是因为结婚需要置办家电。后来被告和邵连连离婚被告把家里所有的家电都给邵连连了,应视为被告已把欠原告的借款还清。2020年2月24日邵连连催促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把钱转给原告,原告没有收所以被告把钱转给了邵连连。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系被告前妻邵连连的弟弟。2020年1月4日,被告因结婚购买家电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0000元,被告未出具借条。2020年2月28日,被告向邵连连微信转款5000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与邵连连经本院调解离婚。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该借贷关系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辩称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还清借款,且被告主张离婚时全部家电归邵连连所有视为已还清欠款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故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限被告郭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连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闯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