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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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继承刘兆秋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 二、被告***、***、***在继承刘兆秋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1760元(以借款本金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在继承刘兆秋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5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