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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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柳州隆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人民币71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代偿款人民币7115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该代偿款债务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隆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鹿寨鹿州宾馆、***、***、***、***对被告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被告柳州隆天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西闸街1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被告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所负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质押物被告***、***所有的柳州隆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被告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所负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05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61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柳州隆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鹿寨鹿州宾馆、***、***、***、***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