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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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227.08元、罚息(罚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以按照月利率10.924995‰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50元; 三、被告***对上列第一项债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的房屋【川(2017)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XX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已由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