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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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10199号民事判决; 二、由浙江百事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45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5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40元,均由浙江百事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