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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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惠而浦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惠而浦资产公司(WHIRLPOOLPROPERTIES,INC.)享有的第681570号“惠而浦”、第507472号“WHIRLPOOL”、第681436号“”、第507403号“WHIRLPO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浙江惠而浦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惠而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惠而浦”文字; 三、被告浙江惠而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域名“huierpudq.cn”转移给原告惠而浦资产公司(WHIRLPOOLPROPERTIES,INC.); 四、被告浙江惠而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惠而浦资产公司(WHIRLPOOLPROPERTIES,INC.)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元人民币; 五、驳回原告惠而浦资产公司(WHIRLPOOLPROPERTIES,INC.)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合计35800元人民币,由原告惠而浦资产公司(WHIRLPOOLPROPERTIES,INC.)负担16707元人民币,被告浙江惠而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9093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