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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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禾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浙江禾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0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00元,由***、***负担5665元;由浙江禾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35元;由***、***负担113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浙江禾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