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顺运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中润通新能源汽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顺运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二○二○年二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八日期间租金六千九百六十七元(已执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顺运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八千六百元(已执行三千零三十三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顺运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五千七百五十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顺运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北京中顺运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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