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天天虹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宏利水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温州天天虹纸业有限公司借款284.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1月22日,未支付的利息为713906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284.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二、浙江宏利水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48元,减半收取计18974元,由***、***、浙江宏利水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