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9151号 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51928088T,住***。 法定代表人:陈尚永,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尚书,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苍南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潘直沈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陈德师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