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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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盛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翔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项威、蓝王灵共同支付原告浙江盛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费457377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项威、蓝王灵共同支付原告浙江盛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诉讼担保费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盛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892元,减半收取4446元,由原告浙江盛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项威、蓝王灵共同负担4346元;财产保全费3066元,由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项威、蓝王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