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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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环球渔场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被告浙江环球渔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本息负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环球渔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浙江舟山东海水产有限公司、岱山维多利亚海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渔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舟山东海水产有限公司、岱山维多利亚海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渔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环球渔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浙江环球渔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浙江环球渔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经济开发区徐福大道326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高字第××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国用(2015)第10000912号、岱国用(2015)第1000091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缓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环球渔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舟山东海水产有限公司、岱山维多利亚海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渔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