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口双墩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口双墩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8867.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口双墩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承保范围内支付被告***为原告***所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3元减半收取386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