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期内利息3968.52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7.22‰加收50%罚息从2016年12月2日开始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珊溪镇下爿坦路116号(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文成县字第××号,土地证号:文集用(2013)第6-158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最高额6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7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