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游舒畅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游舒畅商贸有限公司归还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50000元及利息(其中算至2016年9月20日止为9203.51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对第一项判决负连带还款责任; 三、准许对***、***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2元,由龙游舒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