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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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期内利息6160.18元、复利72.6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8.26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