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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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66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257291.67元,合计30257291.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9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共同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共同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930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086元,由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