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清偿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513591.68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清偿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513591.68元为基数);

二、被告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以帐号为09×××97的保证金帐户中的全部资金为限优先偿还;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有效;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6元,被告***、***、被告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8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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