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恢37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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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15执恢379号 李先桃、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没有履行,经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申请,本院依法以(2020)粤0115执恢379号【原执行案号:(2017)粤0115执831号】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你们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15执恢379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关于你方与李先桃、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先桃、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你方申请,本院依法以(2020)粤0115执恢379号【原执行案号:(2017)粤0115执831号】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先桃、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