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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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阳市万利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19555元; 二、被告东阳市万利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逾期支付货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的违约金317439.65元,并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6419555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7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7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阳市万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27098元,原告广东广晟智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