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星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三宝微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中环星音乐影视版权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三宝微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星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361561.46元; 二、被告深圳三宝微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星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361561.4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深圳三宝微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星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深圳三宝微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深圳三宝微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星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6元,由被告深圳三宝微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