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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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中区中兴通讯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初1084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中兴通讯店,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侨乡商品街**。 经营者:李明珠。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中兴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2019年9月16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金顺 审判员张国民 审判员黄玮鹏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莉莉 书记员王骁翔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