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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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依据(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000万元、利息27162531.69元、受理费75797元;

二、确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依据(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享有债权本金500万元、利息14487415.39元、受理费43156元;

三、确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依据(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1933665.70元、利息9451871.50元、受理费43056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4823.50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7408元,被告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3774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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