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德天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永昌建筑机械材料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德天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439500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德天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1元,由原告石家庄德天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26元,被告河北禄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7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