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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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汇盛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2财保390号 申请人:江苏汇盛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季荷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江苏汇盛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6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汇盛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申请人江苏汇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任聪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燕 书记员缪雅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