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金汇利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龙泉酒业有限公司
南宁富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金汇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60,538.99元;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金汇利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1日前的资金占用费114187.33元及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货款260,538.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资金占用费;

驳回原告广西金汇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7元,财产保全费2736元,合计10683元,由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33元,原告广西金汇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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