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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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02执异34号 异议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31430G。 法定代表人:罗浩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76958593。 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我在2015年12月与被执行人瑞丰公司签订《瑞丰世家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8万元每个的价格取得20个车位的使用权。在贵院执行君安公司与瑞丰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瑞丰公司将瑞丰世家项目查封以外的地下车库178个停车位抵偿给了君安公司。我购买在前,他们以物抵债在后,我的权益受到了影响。我要求贵院撤销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执4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余下欠款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以地下车位及其他财产的抵债协议,双方自行履行”这一句话。 本院查明,君安公司与瑞丰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君安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为(2017)鄂1102执401号案件执行。双方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瑞丰公司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瑞丰世家3号楼、6号楼共72套房屋按法院下调10%流拍价抵偿给君安公司偿还债务(建筑面积为6929.04平方米,总金额为21824554元)。二、余下欠款由君安公司与瑞丰公司自愿达成以车库抵偿债务协议。协议达成后同意结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鄂1102执4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瑞丰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冈市××大道××世家小区××楼××、××、××、××、××、××、××、××、××、××、××、××、××、××、××、××、××、××、××、××、××、××、××、××、××、××、××、××、××、××、××、1803,6号楼102、103、104、204、302、303、401、402、502、602、603、703、804、904、1001、1002、1003、1004、1102、1403、1601、1702、1802、1803、2202、2301、2501、2504、2603、2605、1304、1704、1904、2004、2104、2304、1903、2003、2103、2203号共72套房屋作价16279229.0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君安公司抵偿工程款16279229.03元。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君安公司时起转移。二、君安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经审查,本院认为,君安公司与瑞丰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2017)鄂1102执4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对双方协议内容进行陈述,并无对异议车库权属进行变更之行为,亦未对异议车库进行处置。 综上,因***的异议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对其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龙振羽 审判员 喻志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乐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