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乾盛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87609.06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018714.33为本金,从2015年11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以1687609.06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43823元,应收27796元,由被告负担19988元,原告负担7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