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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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0020189914145652)。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给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56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及其共有人***、***名下(粤遂)船登(权)(2018)HY-10039号粤遂渔11077船舶所有权的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以担保限额人民币165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63.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