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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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6民初4864号 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霍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海燕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子翰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