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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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奥昆印艺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顾问费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3元,由原告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291元(已交纳),由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请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