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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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42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使用费用(以27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基数)。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