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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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林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林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291.67元; 二、被告湖南林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湖南林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被告湖南林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湖南林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湖南林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