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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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市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0元、利息62684元,逾期加息21626元,本息合计14431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止)。2020年9月7日以后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 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