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363.2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