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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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辽宁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 款八十万元,于本判决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 二、被告***自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付清时止承 担借款利息,利率按照年息百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自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本判决确定 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欠款违约金; 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九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