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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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借款本金231,948.6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年利率10.0625%)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已经支付的11,495.01元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