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建华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辽宁建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二、被告辽宁建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欠款58万元;

三、被告辽宁建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欠款2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

三、被告辽宁建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欠款38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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