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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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鸿业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齐河玉堂食品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 齐河家家乐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鸿业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094044.81元; 二、被告济南鸿业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银行贷款本息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094044.81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之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齐河玉堂食品有限公司、齐河家家乐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