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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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邹平县宏源油棉有限公司 邹平鲁邹面业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525958.43元; 二、被告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11月21日的利息192391.95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标准执行); 三、被告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11月21日的复利7623.38元(之后的复利按合同标准执行); 四、被告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1万元; 五、被告邹平鲁邹面业有限公司、邹平县宏源油棉有限公司、***、***、***、***、***、***、***、***、***、***对上述四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邹平鲁邹面业有限公司、邹平县宏源油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