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君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2288号

原告:江苏君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晨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郁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君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君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君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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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恒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庄艳雪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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