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龙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维修费62313.4元、鉴定费7000元,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3500元,共计人民币82813.4元; 二、被告大庆市龙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负担56元,由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