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石狮市宝匙制衣有限公司
恒丰(福建)化纤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福建石狮市宝匙制衣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恒丰(福建)化纤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被告福建石狮市宝匙制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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