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市宝匙制衣有限公司 恒丰(福建)化纤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石狮市宝匙制衣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恒丰(福建)化纤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被告福建石狮市宝匙制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